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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当前跨境电商业务总量庞大,在发展过程当中的方向,随着RCEP的签署,将给跨境电商带来不一样的机遇与挑战。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离岸金融与跨境投融资”课程导师陈硕带来以下课程分享:
一、RCEP框架下的整合营销
在RCEP框架下,其运营模式转型成为必然,销售前置、运营前置、服务前置、决策前置、支持前置5大前置策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于消费者更愿意在本地平台上购买产品的现状,例如美国消费者偏向于亚马逊购物,中国消费者则偏向于天猫全球购,将销售前置到销售目的地国终端市场是前置战略的第一步。其次,由于与传统外贸一段式结算不同,当前跨境电商采取的是两段式结算,这就导致了清算的两段化,针对这一特点,可以充分发挥海外仓的多功能性,在销售目的地国建立运营平台,实现运营前置。最后由于客户有服务、技术支持、退换货等其他要求,服务、决策、支持前置也要逐步跟上。
国际与国家规则→ 商业环境→核心优势→商业模式→贸易方式→产品属性(功能属性与外销递延属性)→国别特征→经销层级与客户地位→团队与整体跟进→沟通中的文化差异与技巧
RCEP的签订给跨境电商提供一个均等化的,国民待遇化的落地措施,以及一个更加公平的国际化政策环境。在RCEP之下,贸易方式发生变革,在协定国内能享受公平待遇,能得到更好的扶持,国际贸易也在更公平的环境下发生。但由于RCEP区域覆盖15个国别,国家之间在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产品认同上各有不同,面对各国之间商业竞争环境的不一致,更多元化的商业模式选择会是未来的风向。
在RCEP这样一个大的市场环境中,跨境电商在不同的市场会有不同的化学反应,利用自身优势寻找新的发展契机和核心优势:产品与服务;分析不同的产品属性(功能属性与外销递延属性);其次在经销层级与客户地位上,不管是面对矩阵型还是金字塔型的管理类型,寻找关键决策人是重要关键点;最后注意团队与整体跟进及沟通文化差异问题。
成本→供应链→渠道与终端→品牌→技术与标准→资本
从整个RCEP区域来看电商交易中心,采购管理不再局限于生产国境内了,采购流程可以说是“来自于RCEP卖向RCEP”,从国内延伸到整个区域。利用RCEP下的政策优势,选择适合的销售市场,进行选品与销售是关键。在RCEP范围内,跨境电商的战略中心应放在供应链、渠道与终端,借助品牌的力量以及平台的技术支持,完成资本的积累。
以海外仓为例,想在日本建立一套独立日本商业体制之外的商业模式难度是非常大,而在RCEP要求竞争均等化和国民待遇化之下,跨境电商拥有了在日本进行海外仓收购的资质,对于从商业到运营有着完善链路的日本来说,海外仓并购成为可能;与之相对的是在东盟自建海外仓则会成为较好的选择;对于外包而言,新西兰的海外仓业务因单位成本较高,所以适宜外包给毗邻的澳大利亚机构。
总而言之,在RCEP的框架下,要做到竞争的公平化还是要倚靠资本的实力。
1)终端体系落地:在RCEP下“控终端”,提供包括销售、配送、售后和品牌等各个环节终端服务,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利润点,海外仓是当前控终端最直接的表现之一;
2)运营平台本地化及跨境化:包括交易平台、物流支持平台、结算平台、融资平台,清楚平台面对的消费群,尽可能选择本地化平台切入当地消费群体;
3)采购供应链体系无疆界化:跨境电商应抓住选品这一重点,通过设计创新、生产监管、采购及品管,来抓好所销售的产品。
以亚马逊为例,其FBA模式表明,它既可以帮跨境电商完成平台的运营,也可以为卖家提供完整的售后支持,同时它也能完成与消费者的支付清算。这样的模式未来在RCEP这一区域内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
二、外贸新业态RCEP化
中国海关在RCEP范围内的电商通关便利化走在最靠前,RCEP的签署进一步推进区域内外贸的通关便利化进程。
·跨境电商B2B全称为“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且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外贸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1)B2B直接出口
跨境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2)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同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申方式报。
·概念不同
1)“9610”: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
2)“1210”:是给入驻保税区(B型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
·退税方式不同
1)“9610俗称集货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外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之后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2)“1210”俗称备货模式,保税区的商品可以多次先出口,经过监管区,到每月月底汇总数量之后,再一次口岸集报,生成一份正式报关单,最后再由跨境电商企业去税局办理退税。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商品货值(含15万)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为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外贸交易创设,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等特点。
·申请者只要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条件,均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管和优惠服务措施。
·“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实现了小商品出口“管得住、通得快”,检验检疫部门利用自主研发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抽批系统”,按出口商品的货值大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等分类管理,采取自检、验证、核查等三种模式监管。对于小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也将采取简化归类,发货人或代理人再一次出口申报的旅游购物商品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商品价值在100美元以下的,按进出口税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之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
从“M+D2C”、“O2O+D2C”(M:供应商,D本地化运作,C:消费者)这两种模式来看,未来跨境电商业务发展重点将落在“D”——本地化运作,这一关键点。虽然当前中国在跨境电子平台业务上已经很超前了,但在海外市场依旧没有主动权,因为在终端市场上缺乏本地化运作。而RCEP的签订明确要求落地的企业和本地企业在区域内国家享有国民待遇,基于此,跨境电商的发展应该延伸到销售目的地国家市场,通过本地化平台、运营、配送等实现本地化运作。
根据RCEP协定,货物贸易整体开放水平达到90%以上,各成员国之间的降税模式以协议生效立即降为零关税、十年内降为零关税为主;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关税的减免有望降低进出口产品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的成本,出口企业和跨境电商将直接受益,同时也对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产生重大利好!
就RCEP成员国来看,作为享有自由贸易港和离岸港优势的国家,新加坡未来将在资金运作、税务筹划、平台决策中将扮演着非常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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