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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开放平台化妆品商品信息合规规范大全

京东开放平台公布了护肤品产品信息合规管理标准,规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效,店家赶快来掌握标准內容:

第一章简述

第一条目地

为标准护肤品产品标签信息内容展现合规,确保众多粉丝的合法权利,提高顾客的选购感受,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京东规则等,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运营护肤品有关产品的京东平台第三方店家(不适合京东国际“网站域名为jd.hk”的店家)。

本标准适用以涂擦、喷撒或是别的相近方式,施用以肌肤、体毛、手指甲、嘴唇等身体表层,以清理、维护、装饰、修饰为意义的护肤品产品。

第二章商品汉语标识展现标准

依据护肤品有关管理规定规定,在售产品理应详细展现化妆品标签信息内容,所呈现的信息内容理应全方位、真正、精确,而且与化妆品注册或是报备材料一致。

第三条护肤品展现內容包含:

(一)产品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申请注册人、报备人、委托企业的名字、详细地址;

(三)生产化妆品许可证号;

(四)商品实行的规范识别码;

(五)全成份;

(六)净重;

(七)应用限期、操作方法及其需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推荐性行业标准要求理应标明的别的內容。

第四条展现部位:淘宝主图(可放置最终),需确保信息内容全方位展现(页数不限)。

第五条展现方式:可展现商品实体图、包裝总平面图、文字信息图表。

第六条特别要求:

(一)进口商品:可以立即应用汉语标识,还可以贴上汉语标识;贴上汉语标识的,汉语标识內容理应与原标识內容一致。

(二)儿童化妆品:依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在商品标签上开展标明。

(三)最少市场销售模块:理应有汉语标识。标签內容理应与化妆品注册或是报备材料中商品标签样版一致。

第三章标识严禁事宜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严禁标明以下內容:

(一)明确或是暗示着有诊疗功能的內容;

(二)虚报或是让人误会的內容;

(三)违背社会发展公共秩序的內容;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禁标明的别的內容。

第四章别的常见问题

第十条需详细展现带有产品条形码的标识信息内容,一张图没法详细展现,可提交好几张图(赠送品一样必须展现标识信息内容),套服产品需各自展现商品标签图片。

第十一条确保提交的标识信息内容笔迹清楚,非常容易分辨、识别,防止出现百字、漏字、错字、非规范汉字,应用限期、净重的标明方法和文件格式不标准等。

(一)护肤品成分应当秘方成分的降编码序列出。

(二)标识信息内容应与化妆品注册或是报备材料保持一致,提议参照“国家药监局”-“护肤品”-“化妆品查询”-申请注册或是报备相匹配控制模块查看与核查。

(三)化妆品名称应用商标logo的,还理应合乎国家相关商标logo管理方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需要在产品规格参数控制模块中精确填好准字号/报备识别码、是不是特殊化妆品、是否儿童化妆品等基本参数,严禁发生填好信息内容与化妆品注册或报备材料不一致的状况。

(五)填好文件格式参照:

——独特化妆品注册识别码、一般化妆品备案识别码填好文件格式可参照: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bmgzh/20210112114521164.html

——是不是特殊化妆品填好可参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00629190501801.html

——是不是儿童化妆品填好可参照: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08171226187.html

第五章违反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京东开放平台店家理应在本标准公布后开展自纠自查、整顿,若本标准起效后店家仍未依照本标准公布产品信息,或存有虚假广告等情况的,京东商城有权利根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第35条虚假广告、第39条不合理发布产品或信息内容等采用解决对策。

第六章附录

第十三条京东商城可依据平台运营状况随时随地调节本管理方法标准并以京东平台公示的方式向第三方店家公示公告;第三方商城入驻京东平台即表明接纳京东商城之后不时调节、施行的管理方法标准。

第十四条若涉及到独特产品的,除达到本标准规定外,仍须合乎特种产品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第三方店家应遵循中国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等文档。对一些因涉嫌违法中国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等文档的个人行为,本标准已经有要求的,适用本标准。本规则未有要求的,京东商城有权利酌情考虑。但京东商城对厂家的解决不免去其应负责的法律依据。店家在京东商城的一切个人行为,应与此同时遵循与京东商城以及关联企业签署的各类协义;若有毁约即视作对本标准的违背。

第十六条本标准于2021年12月7日公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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