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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pos机诈骗又出新招了

被告人杨某某系某品牌pos机经销商,无意间得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后,以客户名义向银行谎称款项已扣除但pos机商户未收到时,银行将直接将该款项自第三方支付平台预存在银行的备付金中退回客户卡中,之后再进行核实,中间存在时间差。杨某某遂动起了歪心思,伙同同案犯刘某、张某、谢某、贾某、武某等人,告诉他们可以利用银行漏洞违规操作来挣钱,并且对实施过程进行了严密有序的分工:
由张某等人收集银行卡以及持卡客户信息交给刘某,刘某等人对银行卡进行审核并往卡内存入现金,后张某等人在某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的pos机上将上述款项刷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以持卡人身份给银行打电话要求退款,退款到账后武某等人负责将该款项刷出。
经审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 471862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处理情况
告人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告人杨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另案处理)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涉pos机、银行卡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犯罪团伙分工专业,作案环节相互独立;二是犯罪手法隐蔽多样,利用行业规则漏洞作案的手法不断翻新;三是复合型犯罪多发,利用pos机、银行卡等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保险诈骗等衍生犯罪的趋势明显。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1.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耍心机、钻漏洞,认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谁知到头来机关算尽,终将自己送入监牢。
2.信用卡持卡人要加强法律意识,规范诚信适用银行卡,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等,切莫因为贪图小便宜而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
3. 建议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审核机制,例如规范pos机账户管理、落实实名制等,同时加强对相关止付、退款申请的审查,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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