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于支付机构和支付接口的管理与监督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对于新兴的电子支付工具,如在线支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于2005年颁布,其中明确在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引入了手机支付,并建立了安全控制系统。在发生错误后,银行和用户的责任已经发生了分化,支付接口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监督提供了初步依据。
对于非金融支付机构推出的移动支付,预付卡等新款支付工具,2010年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支付服务许可证制度;另一种是明确客户的规定,保留的形式,与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的性质,并与实缴货币资金,并初步建立了保管保管保管链接客户的储备基金。三是加强申请人资质管理,对投资者资金实力,专业经验,信用状况,盈利能力等做出规定;寻求支付机构依法运作,履行反洗钱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明确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督机构的资格,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承担的责任。
面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的不断涌现,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掌握支付机构创新业务的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二是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 2006年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本行对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进行了规范。开办手机银行业务时,银行需要执行审批程序。银监会着重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能力。非银行结算业务不属于银监会三级监管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督。
根据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手机信息服务费用收费的通知”,这是针对移动运营商的。移动支付服务内容,资费和收费行为受到监督。 移动支付的金额由省通信机构设定。 同时积极推动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的统一。
住房和建筑部的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发布了“城市单卡移动支付应用白皮书”,并进入移动支付监管领域,颁布了移动支付卡和终端设备技术标准, 移动钱包业务的卡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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